关于加强“三公”经费管理的通知
渝财行[2013]20号
市级各部门(单位):
为贯彻落实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习近平 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通知》(渝委办[2013]20号)精神, 从严控制因公出国(境)费用、公务接待费、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维护费,采取切实 有效措施节减行政成本,现就加强“三公”经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
市级部门(单位)因公出国(境),应严格执行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 复的年度出访计划和市委组织部下达的年度审核类出国(境)培训项目计划,不得突 破出访批次及人数,办理出国(境)手续时,应严格履行因公出国(境)经费及购汇 先行审核程序,提供必备的出国(境)依据、计划行程、费用明细清单和经费来源情况。 公务接待应严格事前审批手续,承办市级重大活动接待任务须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, 其他确需安排的公务接待,各部门、各单位应制订相关管控办法及标准,并由单位负 责人签批,严禁先接待后审批或不审批现象。公务车辆购置严格实行编制管理,在编 制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安排经费和执行政府采购程序,公务车辆的运行维护应切实加强 日常监督和内部管理。
二、确保“三公”经费支出零增长
市级部门(单位)应将“三公”经费纳入预算管理,实行支出总额控制,确保2013年“三公”经费支出零增长,同时按相关要求做好“三公”经费预(决)算公开。 执行过程中,因公出国(境)费用应按出国(境)人次、天数和国家规定的出国经费 标准从严控制,出访人员应按规定等级安排住宿和乘坐交通工具,未按规定等级执行 的超支费用应由个人自理。公务接待费应严格控制开支标准和接待范围,会议、节庆、 论坛、招商引资等公务接待应安排在定点饭店,确需用餐的安排自助餐,确需住宿的 按规定等级安排房间,其他公务接待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安排工作餐。公务车辆购置应 严格执行规定的排量和车价标准,倡导优先选择国产自主品牌,严禁超编制、超标准 购置,严禁为公务车辆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。公务车辆维修、保险、加油等运行 维护严格实行定额标准、定点管理和单车核算,从严控制公务车辆节假日和长途行驶,
参考文件 外出调研、考察、开会等公务活动应轻车简从,倡导集中乘车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。
三、规范单位财务管理
(-)严格报账审核。市级部门(单位)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财经纪 律要求,从严审核“三公”经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、真实性和完整性,对不符合规定 的一律不得报销。报销因公出国(境)费用应附加出国(境)任务批件、出国(境) 经费审核表、正式发票原件等,与出国(境)公务无关的费用和超预算支出不得报销。 报销公务接待费应附加接待任务批件、正式发票原件等,礼品、娱乐、景点门票等与 公务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,应执行而未执行定点饭店规定的费用不得报销。报销公务 车辆购置费应附加审核批件、正式发票原件和车辆入户依据,报销公务车辆维修、保 险、加油、过路过桥等费用应附加正式发票原件。严禁在本单位报销因私出国(境) 费、私人接待费、私车运行维护费和其他单位的“三公”经费。因公出国(境)费用、 公务接待费和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应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,不符合公务卡结算报销规 定的,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,确因特殊情况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,须经单位负责人 签批同意后才能报销。
(二) 细化会计科目列报。市级部门(单位)应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要 求,分别按经济科目“因公出国(境)费用”“公务接待费”“公务用车购置费”“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”在本单位如实核算“三公”经费,并结合实际情况下设明细科目, 真实全面反映具体的支出用途及方向,年终决算时,应做到决算报表数据与会计账簿 完全一致。
(三) 加强财务监督。市级部门(单位)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,加强对机关 及下属单位“三公”经费的财务监督,定期向职工公开“三公”经费支出详细情况, 包括因公出国(境)人员名单、出访路线、人均费用,公务接待人数、次数、人均费用, 公务车辆数量、运行里程、耗油修配费用等指标。
四、完善配套监管举措
(一) 加强“三公”经费绩效评价。市级部门(单位)每年应开展“三公”经费 绩效自评,并将评价结果在本单位公示。财政部门选择部分单位开展绩效评价,评价 结果将运用于次年的预算安排,对违反规定和标准以及“三公”经费支出水平高的单位, 将按程序采取措施核减单位预算O
(二) 加强“三公”经费审计监督。审计部门将“三公”经费纳入审计范围,对
“三公”经费支出水平高和社会反映强烈的市级部门(单位),将实行重点审计 或专项审计。
(三)加强党风廉政监督。纪检监察部门将“三公”经费管理情况纳入党风廉政 建设监督考核内容,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,严禁以会议、培训、调研、考察 学习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,严禁用公款购买提货卡(券)、支付凭证、礼品册、纪念品、 土特产和印制精装画册、邮票、书籍等作为接待赠品,严禁用公款购买高级香烟、高 档酒和礼品,严禁驾驶公务车辆接送家属子女、举办婚丧宴请、娱乐旅游等私用滥用 行为,严禁酒后驾驶公务车辆,严禁外借、出租公务车辆,严禁换用、占用下属单位 和服务对象的公务车辆,严禁向下属单位、区县部门和服务对象转嫁、摊派和报销“三公” 经费。对在“三公”经费管理中骗取财政资金、假公济私、奢侈浪费等行为,将追究 相关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,涉及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,同时依据有关规定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实施问责。市级各部门(单位)要自觉执行中央关于厉行勤俭节约、 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要求,切实改进工作作风,结合本部门、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“三公”经费管理实施细则,并报市财政局备案。
2013年4月2日